(吉隆坡27日讯)性爱二人组的李美玲在「肉骨茶贺开斋」案罪名成立,判处入狱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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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她提出上诉,並获得暂缓执行令,展延监禁刑罚,以2万令吉保释。

由於她之前曾被监禁8天,所以6个月坐牢刑罚变成5个月22日。不过,性爱二人组的男主角陈杰毅已经潜逃美国。

今年4月14日,高庭裁决性爱2人组男女主角陈杰毅及李美玲,在「邀请穆斯林吃肉骨茶庆祝开斋」案中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法官阿都拉昔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在考量控方挑出提出合理疑点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要求2名被告出庭自辩。不过由於陈杰毅目前逃离至美国,只有李美玲出庭。

儘管如此,法官在两人同样被控的《电检法令》第5(2)条文的控状中,以无法证明李美玲有在部落格上载色情照片为由,宣判她无罪释放。

陈李两人面对3控状

该引起爭议的照片2013年7月10日在怡保路一家餐馆所拍摄。

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於2013年7月12日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並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附上清真(Halal)標誌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陈李二人共面对3项控状。

首个控状,陈杰毅及李美玲是被控於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约10时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並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標誌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两人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可在该法令第4(1)条文被定罪。

第二控状指被告在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载色情照片,触犯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5(2)条文被定罪。

第三控状的犯罪內容与第一控状相同,被告上载的肉骨茶贺开斋照片,可能引发宗教之间的仇恨情绪,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去年11月23日庭审开始时,只有李美玲出席聆审,而男被告陈杰毅不曾出席过此案审讯,相信是为了躲避此案的审讯,已逃出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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