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长:尽管放马过来!(设计对白)

(本报古晋16日讯)砂州议长拿督阿玛阿斯菲亚今早引用我国联邦宪法第72(1)条例和砂拉越宪法第19(1)条例,强调州立法议会做出的议决,不得带上法院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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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菲亚今早11时左右,在砂州立法议会大厦媒体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他表示,砂州立法议会日前以70张赞成票对10张反对票,议决通过埔奕区州议员陈长锋违反砂拉越宪法第17(1)(g)条例,因此失去州议员资格,而此裁决是在联邦宪法和砂拉越宪法的权限范围内。

他指出,联邦宪法第72(1)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州立法议会的程序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

他声言,这与林子鹤(行动党霹雳州创党主席)在法庭挑战霹雳州议长一案的判决,是一致的。有关判词是“州立法议会在任何问题中,是最终的仲裁者,包括立法议员失去资格。此事是由立法议会所决定和在其专属管辖范围内,而不是由法院决定。”

他继称,砂拉越宪法第19(1)条例也明文规定:如果出现州议长或州立法议员不再具有被委任或选举的资格,立法议会的议决将被采取,和将是最终的。

当媒体询问是否意味着陈长锋不能把此事带上法庭时,阿斯菲亚表示,是否带上法庭是个人自由,如果被接纳,他会做出回应并要求撤销。

“我们的立场很明确,我们是根据联邦宪法和砂拉越宪法行事。”

“如果带上法庭,我们已经预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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