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民政党青年团抨击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认为警方主观性採用《煽动法令》,分不清事情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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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青团署理团长杨锦成责问卡立如何定义煽动和集会?因为警方最近镇压对付活动份子和政治人物的做法显示,警方不分事情的重要性,儘管他们还有很多紧迫的课题需要紧急处理。

他说:「警察总长在还未做出逮捕前,是否真正瞭解该法令?抑或他更喜欢按照自身的意愿定义『煽动倾向』?」

「警方应该关注国家安全和非法活动的问题,而不是遏制公眾集会或过於关注《煽动法令》。」

杨锦成今日发文告指出,警方认为这些抗议活动是非法的,因为主办单位没有给予10天的提前通知。难道警方不知道在过往法院判决的几宗案件中,《和平集会法令》的第9(5)条文中的主办单位给予警方10天通知是越权(宪法)的。

只要集会和平就不应被定罪

他以上诉庭的公正党青年团团长聂纳兹米与检察官案件作为依据,其中规定在集会前给予事先通知是违法的。《和平集会法令》赋予所有国民集会的权力,无论有否给予事前通知。

他认为,除非该集会不和平,否则因没有事先通知而遭定罪和惩罚主办单位是不正確的,因为这根本与公眾秩序或宪法的安全利益毫无关係。

他指出,只要该集会是和平的,在司法上是不应被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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