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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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星期四,一名现年60岁来自诗巫的男子布亚则隆,所面对的4项强奸罪,在上诉庭获判无罪释放。

布亚则隆是在地庭及高庭被指控于2011年5月、6月、7月及8月期间,在诗巫的一间酒店内强奸一名15岁的女子。这名女子较后也诞下一名孩子,而无疑地布亚则隆就是这名婴儿的父亲。

布亚则隆在上诉庭被无罪释放的判决,也在媒体上引起许多的愤怒情绪。为何一名男子导致一名15岁女子怀孕,却没被判强奸罪,或至少,法定强奸未成年少女罪?他干下了如此可憎的行为,却可以逃过法网?

这答案就在于马来西亚对于“强奸”的定义。根据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强奸是被定义为非自愿下的性交行为,而“法定强奸”是定义为与年龄16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行为。布亚则隆的无罪释放,就是从这在马来西亚的“性行为”字眼定义上所引起。

布亚指他的生殖器不曾插入15岁受害者的性器官内。他称是受害者为他进行手淫至他射精为止。至于受害者会怀孕,他指是因为他将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女子的性器官而造成的。

引索由卡希纳登那德生所撰写的文章“强奸–马来西亚的局面”,“在马来西亚,以男子性器官插入女性生性器官,是足以构成强奸罪的性行为。即使只是阳具一小部份触碰阴唇部份,在法律上都可被接受为性交。如果插入无法满意地被证明,那被告可被控企图强奸,而如果意图无法被证明,他可被判强暴猥亵罪。这是毋需去证明性行为的完成,即射精。在大部份的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强奸法律是与男人与女人不合法地进行性行为有关。然而,法国的法律,则从这普遍法规突出其例外。法国法律将强奸定义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惊喜的方式,对其他人士进行任何的性侵犯的行为。根据法国法律,强奸不只是阳具插入阴道,或只是涉及男人与女人之罪行。菲律宾的1997年反强奸法律也是很类似。它包括了将阳具放入另外一名人士的口腔或肛门,或是以任何器具或物件,在未受到同意下放入任何人士的性器官或肛门,就被视为是强奸。目前,有许多国家已将强奸罪以及其他传统的性罪行,以一系列的性别中立及等级罪行,加上适当的惩罚来替代。在大部份的国家,“性交”(sexual intercourse)这字眼已被“性侵”(sexual penetration)所代替。“性侵”的定义是包括性行为、舔阴、口交、肛交或使用任何身体其他部位或任何物件插入另外一个人的性器官或肛门。

布亚则隆的无罪释放必须引起警钟,以呼吁修正马来西亚的强奸罪。要记住,布亚则隆其实已在地庭审讯中被判有罪。法官也已在法庭上听取了证人的供词以及观察他们的态度,而证人也受到控辩双方律师的盘问。要记住,地庭的判决也受到高庭的赞成。

尽管如此,上诉庭却认为可以推翻地庭及高庭的决定,并接受布亚则隆所说的版本,即没有阳具的插入。

布亚则隆的无罪释放,也揭开了刑事法典的缝隙。马来西亚必须尽快采纳在纳德生文章中所提起的菲律宾之强奸定义。如果我们无法修改刑事法典,那要如何阻止其他被控人士都声称只是“手指插入”,而导致受害者怀孕?布亚则隆的无罪释放是由上诉庭所下判的。其决定已带来深远的影响,因它是一个受理上诉的法院。

对于我来说,如果我面对同一事件的两个不同版本说法,即15岁女子说她是通过阳具的插入而被强奸,以及一名60岁男子所说的只是在他射精后,才将手指插入她的阴部,我可以告诉你,我会相信15岁女子所说的。她是必须在法庭内再回顾其恶梦的,再来交叉审问。如果她是在说谎,那她为何要让自己去面对这痛苦的考验?另一方面,被告则有许多理由去否认性器官的插入,因为强奸罪及无罪释放是有很大的差别。

将法律技术性放一边,布亚则隆也已承认他性虐待了15岁的女子。他将她带到酒店。他将手指放入她的生殖器官内。以任何的正常标准,一名60岁的男子向一名15岁女子做出这些事,就是恋童癖。他或许很幸运,因为将手指放入女子的性器官,在马来西亚并没有构成“强奸”,不过这是性虐一名儿童的行为。他最正确的地方是监牢,而不是成为自由人。

在这新闻报导刊出后,我们也看到布亚兴奋地搂住其律师,然而他所性虐的女子,则必须带着其恶梦生活下去。不仅是性虐的恐惧感,还有其羞愧感以及心理中所造成的伤害。

更糟糕的是,还要告诉这名孩子,法庭已判这名性虐她的人无罪,而他如今已是自由身。

我们只希望仍能对他进行指控一些较小的罪行,否则,我们的系统将使这名可怜的孩子失望。

对于一宗不相关的案子,据报导,一名玛拉赞助生奴菲特里(23岁),于去年在伦敦住家,因拥有“A”等级的影片及性虐儿童的相片而被警方逮捕。他因13项罪行,收藏超过3万张的儿童色情相片及影片而被判坐牢5年。

网络观察基金会(IWF)指“A”等级相片的定义是有性侵成份的性活动内容、有涉及与动物进行性行为或是虐待狂的内容。这就是奴菲特里所犯的罪行。他还年轻,却有着变态的思想。玛拉信托基金局成员纳兹尔胡先则表示,奴菲特里应给予第二次机会。这也引起网民的愤怒,对我来说这是合情合理的。我对纳兹尔的简短答案是,如果被性虐待的儿童是你自己的女儿或你的妹妹或侄女,你是否还会说要给他第二次机会?

我全力支持成立性罪犯登记的呼吁。我们正需要这样的登记来追纵及监督那些犯罪者,或称为性罪犯。如果他们知道自己被追纵,或会减少再犯的机会。

(作者为砂拉越律师公会高级会员﹑砂拉越俱乐部主席﹑罗哲集团学校主席及联民党秘书长。本文为作者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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