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法律公会今日列出五个重点,解说有关拿督斯里沙菲益作为首相候选人的合法程序,和条件所存在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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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会主席陈权芳在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40(2)(a)及第42(2)(a) 条文阐明,最高元首有权委任任何一位国会议员担任首相,惟这名受委首相者,必须获得国会下议院议员支持。

受委首相者可以是任何一个种族、宗教及性别,他也可以是来自国内马来半岛、砂拉越或者沙巴的任何一名议员。

同时,文告进一步指出,人选不一定是来自政治联盟里最大的政党,而且这些多数议员也不一定是来自首相人选的政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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