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6日讯)驾驶中使用手机,男司机今日被控上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3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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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33岁被告沙易纳芝米,被控于今年8月5日晚上8时19分,在陈仁华路处,被发现在驾驶途中使用手机。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17A(2)条文,并与相同法令128(1)条文同读。
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个月;重犯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
被告认罪后被判罚款300令吉或坐牢3天替代之,他选择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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