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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8日讯)砂拉越峇都林当区州立法议员施志豪律师表示,砂拉越州政府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国油公司,Petronas)于昨天签署商业和解协议(the Commercial Settlement Agreement),显然已经令砂拉越陷入血本无归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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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砂全民团结党(PSB)最高理事会理事的施志豪表示,最让全体砂拉越人民失望和不可接受的事实是,砂拉越州政府已经错误承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the 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的合法性,但是砂拉越州立法议会内外已经重复提出,砂拉越永远不会承认石油发展法令的合法性,更不会典当砂拉越领土的石油及天然气的拥有权。

首相已经在声明中明确指出(根据和解协议),国油(Petronas)将持续扮演国家石油公司角色,根据国家各项法律,全面拥有对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整体监管及发展的权力。

另一方面,砂拉越州政府通过副首席部长拿督阿玛阿旺登雅阿里发言,国家石油公司在砂拉越领土的海上石油业务拥有完全的决策和管理权限。

尽管各方所发表的声明都刻意含糊其辞,这并无法隐瞒或掩盖以下事实,即《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the Continental Shelf Act 1966)、2012年领海法令(the Territorial Sea Act 2012 )的所有条款的有效性,如今已经获得充分承认,损害了砂拉越和砂拉越人民的权益。

砂拉越和砂拉越人民已经多次表明要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提出对砂拉越的领土完整、完整自治权和自主权,以及我们砂拉越领土所有资源的管理权。可是,这些意愿已被削减并缩小,即仅是要求:

a. 更广泛地参与管理在陆上和海上地区属于我们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b. 从这些资源中获得更公平合理的收益份额,
c. 赋予砂拉越参与在上游和下游领域更大的投资机会,
d. 确保以合理价格获得在砂拉越产出的天然气,以促进砂拉越的工业发展议程,以及
e. 让国家石油公司继续并扩展其当前的各项供应商发展计划,并为砂拉越公司提供更多参与石油和天然气领域的机会,例如授予各项供应和服务工程合同。(摘录自砂副首席部长拿督阿玛阿旺登雅的第6段发言)

砂拉越州政府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公布该份商业和解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解释并表明砂拉越和全体砂拉越人民并没有因签署此份协议吃了大亏而血本无归。

施志豪强调,我们必须重申并坚持,砂拉越州政府应包括砂拉越州立法议会1963年马来西亚协约咨询委员会(the DUN MA63 Consultative Committee)已经商定并一致坚持,即与国家石油公司达成的任何商业协议或和解协议,以允许该公司继续进行其在砂拉越领海内的业务,都应该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的各项条款或安排:

1. 砂拉越州政府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有必要制订并实行一项为期5年的砂拉越本地化计划,以实现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在砂拉越的运作实现由砂拉越人民进行全面行政、管理和运营的目标,这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砂拉越领土范围的现有及未来资产的颁发和管理合约的完全自主权下放。

2. 砂拉越将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在砂拉越境内的现有和未来资产中获得50%的资产拥有权以及20%的整体运营净利润;

3. 宣布砂拉越无论在陆地上还是海洋上,对发展、勘探、开采、获取和提炼石油资源具绝对的拥有权和自主权,这包括所授予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租赁合约,以及那些尚未颁发生产共享合同(PSC)的其余石油和天然气潜力区块的生产合同;

他指出,当砂拉越州政府早前接受了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的另一项建议,即成立一个州主权财富基金(a state sovereign wealth fund),以执行砂拉越所有上游和下游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从而确保所有砂拉越人民有机会分享我们砂拉越的宝贵石油资源,如今,随着砂拉越州政府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商业和解协议之后,以致于我们几乎没有足够资本或本金和资产来进行我们砂拉越州有的各项投资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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