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6日讯)华裔男子邓庆达被控贩毒,惟槟高庭司法专员聆听了证人供证后,认为第7位和第9位证人的供词前后矛盾,因此拒绝接纳2人的供词,并宣判被告邓庆达贩毒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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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庆达是被控于2017年5月8日晚上10时15分,在卡巴星大道的一间排屋,销售重达107.4克的海洛英及吗啡,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

同时,邓庆达也被控在同样的日期、地点和时间,销售2.4936公斤的冰毒,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

经过漫长的审讯,法庭终于有了判决。槟城第6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拉兹指出,基于第7位和第9位证人在法庭上的供词反复无常,供词不一致,包括无法一致证明被告从丹绒武雅一栋公寓被带到卡巴星大道的时间,因此法庭拒绝承认2人的供词。

他说,同时在匿藏毒品的屋子内,无法在毒品上寻获被告的指纹或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而仅在一条毛巾上发现被告的DNA,因此无法有力证明这些毒品属于被告。

因此,他宣判被告贩毒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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