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日讯)涉4宗抢劫案,且在去年11月20日提审之日企图逃跑的被告,今日判决表面罪名成立,必须于7月6日及7日出庭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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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22岁的被告旺莫哈末依利亚萨万依利亚,所涉抢劫案共抢走1456.40令吉和9包香烟。

今日针对其在去年10月30日大约早上5时10分﹐在万福路处的酒店柜台﹐以折叠刀从柜台服务员处抢走了598令吉,所抵触之刑事法典392条文,并于第三地庭经过完整审讯后,表面罪名成立,因此地庭给予其抗辩的机会。

被告另涉及其他三项抢劫案,分别为同年10月23日晚上大约10时40分﹐在新邦迪卡路一企业公司柜台处﹐以一把刀从柜台人员处抢走了688令吉;10月28日凌晨大约3时44分﹐在实都东路一间24小时便利商店内﹐以美工刀从店员处抢走79令吉以及4包香烟;以及10月29日凌晨大约2时10分﹐在101商业中心的24小时便利商店内﹐以切肉刀从店员处抢走91.4令吉以及5包香烟。

所有提控皆抵触刑事法典392条文﹐并同读于相同法典下第397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14年监禁刑罚﹐也可面对鞭笞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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