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4日讯)没有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4名发展商延迟交屋,遭屋主入禀房屋仲裁庭索求赔偿,4名发展商被谕令共须作出逾23万令吉的赔偿,其中一名发展商被谕令须作出高达15万令吉的赔偿。
案件一,一名伊班籍屋主于2013年11月13日向发展商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一中间双层排屋,屋价为33万8000令吉,根据合约发展商须在24个月内交屋,但发展商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内交屋,因此今日通过砂拉越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2万6000令吉。
房屋仲裁庭经听取发展商和买主双方陈词后,谕令发展商须作出2万7160令吉的赔偿。
案件二,买主为尤氏,她于2016年5月25日以35万8000令吉向一发展商签下购买一单层排屋。合约是24个月后,即2018年5月25日可以获得屋子。
但屋主在2019年11月15日才获得入伙证,2020年2月6日才获得钥匙,由于没有水、电供应,她到了2021年才搬入。
屋主指,她未收到发展商通知延迟的理由。在等待新屋的期间是租房子住,每个月租金为960令吉。
此外,她搬入新家后,也发现屋子有问题,包括屋顶漏水、蚂蚁等问题。
最终,房屋仲裁庭谕令发展商须作出1万8328令吉66仙的索赔。
案件三,买主林氏于2014年9月15日向一发展商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一栋三层楼联排式住宅(Townhouses),屋价是36万3888令吉。
但屋主林氏至今都还未获得该屋子的钥匙,也没有收到任何延迟的通知。因此通过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14万5778令吉34仙的损失。
经房屋仲裁庭听取双方陈词后,谕令发展商须对是名林氏买主作出15万令吉的赔偿。
案件四,一女买主在2016年12月29日向一发展商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一栋价值53万3000令吉的双层角头间排屋。基于发展商没有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即在期限内交屋,因此入禀房屋仲裁庭索求赔偿。
房屋仲裁庭在此案中谕令发展商须对是名女屋主作出3万9209令吉95仙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