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5日讯)砂拉越房屋仲裁庭今日在诗巫伊斯兰法庭谕令一名发展商须向其四名客户支付总计10万4342令吉的赔偿金,以作为支付延迟交付房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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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客户都向同个发展商购屋。

仲裁庭主席达拉峇旺曼迪也指示发展商在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后的45天内向四名索赔人付款。

于新闻发布会上,达拉峇旺曼迪表示,发展商承认有延误,而索赔客户的赔偿金不包括行管期间内。

仲裁庭谕令发展商须向首名索赔人加耶马旺支付 2万5165.80 令吉的赔偿金(因延误 1280 天交屋);支付珍尼阿查 2万5130.16令吉(因延误 1336天数交屋);支付波尼安察2万6350.62令吉(因延迟1371天数交屋) 以及支付2万7696.02令吉给毕都鲁珍达(因延迟 1441天数交屋)。

有关赔偿只持续到今天(11 月 25 日)。

所有购房者应在签订买卖协议后的24个月内收到带有入伙证的房屋, 然而,没有一个购房者收到任何入伙证。

他还表示,根据买卖协议,延迟交货的赔偿率为每天18.81令吉至每天20.46令吉,视房产的价值而定。

第一原告加耶马旺告诉法庭,他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了位于西端地区的24万8899令吉单层转角排屋的买卖协议。根据协议,他应该在24个月后即 2018年1月29日收到该物业。

第二原告珍尼阿查于2015年10月15日也在西端地区签署了价值22万8899令吉的单层中间排屋协议。

第三原告波尼安察 于2015年9月10日签署了价值23万3899令吉在的西端地区的单层中间排屋协议。

第四原告毕都鲁珍达则于2015年7月2日在同一地区签署了价值23万3899的单层中间排屋协议。

据仲裁庭主席达拉峇旺曼迪表示,购房者总是可以就房产延迟交付和房屋的缺陷(不依据合约协议内容)提出索赔。

他说,购房者可以在法庭上索赔的最高金额为15万令吉,那是该庭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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