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讯) 少年夜骑脚车遇车祸案女司机沈可婷判监6年的高庭裁决,引起举国关注,受访律师表示,基于此案已来到最后层级阶段,若沈可婷的上诉不获上诉庭批准,就意味她已失去上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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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蔡学捷今日接受《东方日报》电访时指出,沈可婷案件是一宗始于推事庭的案件,最高只能入禀至上诉庭进行上诉。

他解释,任何始于推事庭或地方法庭的案件,最高只能上诉至上诉庭;始于高庭的案件,最高能上诉到联邦法院。

“因此,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必须在14天内向上诉庭申请上诉,以获得上诉许可,否则就是放弃上诉的机会。”

蔡学捷曾担任副检察司。他提醒,沈可婷目前需要获得布城上诉庭的上诉许可,才算过了第一关,过了第一关,才正式进入上诉阶段。

“在上诉程序进行时,上诉法官无需重新传召证人供证,法官将根据其所审阅高庭法官的判书、证人供词及其他相关证据文件,来做出裁决。”

他也解释,案件的上诉不应以还有几次机会来诠释,必须以层级(Tier)来说明,就例如在这次案件上,控方从不满意推事庭裁决沈可婷无罪释放开始,先向高庭提出上诉,随后高庭允许推事庭重审,但推事庭维持原判。

“随后控方继续向高庭提出上诉,最终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决。从推事庭上诉至高庭,这是一个层级,如今辩方则从高庭向上诉庭提呈上诉申请,则是另一个层级。”

蔡学捷进一步解释,控方与辩方在上诉程序有所不同,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第50(3)项条文,控方若入禀新山高庭上诉依然失败,控方是无需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leave of Court of Appeal),就可以直接入禀上诉庭上诉。

他说,但这也是此案控辩只方最后层级的上诉,若控方在上诉庭成功推翻之前的裁决,辩方就没有上诉的机会。

沈可婷代表律师法依扎以提出上诉为由,要求法庭暂缓行刑,让沈可婷保外候审,惟不获法官批准。

针对法官是基于什么理由,有权拒绝被告的暂缓执行及保释候审申请。蔡学捷解释,一般上,法官将会从被告或辩方律师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足,包括个人健康理由、审讯过程中是否全面配合警方的调查、有无缺席审讯、上诉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被告被判刑的时间等各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及保释。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没有固定的方程式。每名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情,以及法官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批准被告暂缓执行及保释。”

沈可婷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骑脚踏车的少年死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事隔5年,两度被新山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的沈可婷,随著控方上诉得直,案件昨日在新山高庭重审。承审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宣判,沈可婷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按照司法程序,辩方律师必须先向法庭取得上诉准令,才能提出上诉。

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法依扎今早已经通过电子入禀系统(e-Filing),入禀上诉申请通知书(notice of motion)以及要求法庭尽快审讯的紧急证书,上述申请通知书是针对上诉许可和暂缓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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