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少年夜骑脚车遇车祸案女司机沈可婷针对新山高庭法官判处她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一案所提出上诉申请,明早将在布城上诉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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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研究中心(CENBET)联合主席兼执业律师颜炳寿表示,上诉准令申请并不是正式审判,因此律师只需要给予适当的理由,例如此案是社会议论的案件以及高庭没有遵循过去的判例作出裁决。

“上诉庭愿意接受你的上诉要求,才择日审判,在那之前还有很多文件要呈交,包括推事庭的记录和高庭的记录,等候高庭法官的判决的判词,完整的判词,上诉庭才能审判。”

“因此我估计明天上诉庭若允许沈可婷上诉,那么她的律师一定会要求暂缓执行坐牢的决定,如果法庭允许,她可以暂时离开牢狱,等候下一轮的上诉审判。” 

颜炳寿今日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也提到,调查官提呈给法庭的报告中,冲击点发生的位置存有疑问。

颜炳寿
颜炳寿

他说,推事庭从大马道路交通安全研究院(MIROS)获得的科研报告显示,A冲击点的车速为每小时44.50公里,而B冲击点的车速为75.8公里。
其中,推事庭以车速较缓的数据为考量,而高庭则相反。

因此,颜炳寿认为根据刑事法程序,推事庭是正确的,而高庭的裁决并没有根据现有的判例。

“当存在2个可能性的时候,法庭只能选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不是对被告有害的证据,法庭只能取其轻,不能取其重。换句话说,沈可婷没有超速。”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贪污监督机构顾问兼人权律师拿督杨锦成表示,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50(2)条文阐明,只要提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上诉庭就有可能允许上诉准令。

他认为,何谓“鲁莽”以及为何建议她作出无宣誓自辩,很大可能是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

杨锦成
杨锦成

他指出,律师在提呈申请时,也能够以此案为公共利益案,作为其中一项论据。

沈可婷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骑脚踏车的少年死亡,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

两度被推事庭宣判无罪释放的沈可婷,在控方提出上诉后,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于4月15日推翻推事庭的判决,宣判其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并且不允许保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沈可婷代表律师较后提出上诉,案件被安排于明天(18日)上午9时,在布城3号上诉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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