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市1日讯)都东县公署执法部门昨日分别对一名傢具公司员工和一家眼镜行开出罚单,原因是发现该名员工和该店家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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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轻罪法第30章,该名居住在都东丹绒班江村的员工宿舍的傢具公司员工被罚款100元。另外,位于都东申卡莱村的眼镜行则被罚款200元。

该名员工和该家眼镜行必须在7天内缴纳罚款,若未能在罚单发出之日起的7天内缴纳罚款,该名员工和该家眼镜行将被控上法庭。

对于初犯,该名员工可被处以不少于1千元且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对于第二次或之后的犯行可被处以不低于3千元且不超过9千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至于眼镜行,初犯可被处以不少于2千元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第二次或之后的犯行可罚款不少于1万元和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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