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历史写作人黄招发。

“马来西亚的成立,在五方于1963年7月9日在伦敦签署马来西亚协定。马来西亚协定是马来西亚成立最关键,最重要的依据。因为在五个方面就英国、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罗洲都同意共同来签署,而且这项协定的签署后都在各方立法机构通过,成为法律文件。这项协议共分为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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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马来西亚联邦由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沙巴四邦组成。

第二条,成立日期是1963年8月31日。

第三条,英国政府将提呈法案予国会通过,授予砂拉越、新加坡和沙巴为马拉西亚联邦的一州。

第四条,英国政府将提呈一项法案予国会通过,于马来西亚成立日,英国将放弃对砂拉越和沙巴的主权。

第五条,英国政府将在国会中通过联合邦移民法成为马来西亚联邦。

第六条,马来西亚成立后,英国将继续使用在新加坡和马来亚的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负起马来西亚的防务责任。

第七条,马来西亚成立后,新加坡、砂拉越和沙巴依据本身情况自定公共服务法。

第八条,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和沙巴将成为本协议后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文件。

第九条,马来亚和新加坡例行商订财务权力安排。

第十条,马来亚和新加坡各自对广播和电视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本协议以英文本和马来文本签署,签署五份,各造保存一份。

第二点规定8月31日马来西亚成立,后延至9月16日,另于8月28日在新加坡签一修改协定,即9月16日为马来西亚成立日,原在各邦立法通过的‘协议’,于9月16日生效。

砂拉越和沙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共同签署了另外一条的是20条款。这个20条款就是在11条马来西亚协定下的需要而签署,但是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成为法律文件,似乎只是一项备忘录。

20条款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宗教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宗教。

二,语言以马来西亚语为国语。

三,州宪法,各州自行制定州宪法。

四,国家元首特别注明砂拉越和沙巴的州元首不能成为马来西亚联邦的最高元首。

五,国家名称是马来西亚联邦。

六,砂拉越和沙巴有自主移民权。

七,砂拉越和沙巴无权脱离马来西亚联邦。

八,公务员本地化。

九,英国官员在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留任到适当的时机。

十,凡是砂拉越和沙巴的居民在马来西亚成立后,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十一,联邦政府按需要拨款给砂沙两州使用。

十二,砂拉越和沙巴的土著享有跟马来亚联合邦一样的权力。

十三,州政府的主权由部长形式组成内阁。

十四,沙巴和砂拉越有各自的立法权。

十五,砂拉越和沙巴的教育制度将保持。

十六,联邦政府若要修改移民权,必须先要获得砂拉越和沙巴两州政府的同意。

十七,选区划分依据两州的面积和人口来安排。

十八,首长的命名。

十九,州名为砂拉越州和沙巴州。

二十,两州政府有自行管理土地的权力。

从我所知,20条款无法成为一个法律条文,因为没有通过一个法律程序,没有在各自的立法议会成为一个法律条文,只是一个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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