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都鲁17日讯)承认与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印尼籍青年今面对24年及26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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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被告利央是在地庭法官莱昂前表示认罪。他在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14(b)条文(使未成年者触摸自己身体或别人身体)共面对2项指控,刑事法典376(1)条文(性侵)下共3项,并分别列为2档案。

在首控状下,被告在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14(b)条文下,于2022年12月某个下午,在芝巴一员工宿舍的空房中,让年龄仅14岁4个月的受害者触摸其私处及进行口交。

被告在上述法令条文下,遭法官判处监禁8年兼鞭打4下。

此外,被告也承认于同年12月下午,在同一个地点,性侵这名少女,因而违反刑事法典376(1)条文,而被判处12年监禁及鞭打6下。

法官谕令这2项刑罚同时执行,并即日生效。

在次控状下,被告承认于今年1月间,在同地点处,让同一名少女触摸其私处及进行口交,而被判处8年监禁及鞭打4下。

与此同时,被告也承认在今年1月间,相同地点,2次性侵同一名少女,而各被判处监禁12年及鞭打6下。

次控状3刑罚被谕令同时执行,惟须等待被告履行了首档案的刑罚后,方可执行。

法官在下判时表示,未成年者是需要受到保护而非侵害。他希望借是起案件能给予被告及社会一个警惕。此外,鉴于案件的严重性、公众利益以及被告的求情陈词,法官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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