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政府废除了刑事法典第309条文的自杀未遂罪,但仍会保留刑事法典第305和第306条文的协助和教唆自杀罪,并且会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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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有罪”一直都是很有争议性的课题,支持者认为将自杀列为有罪,才能提高人们对自杀的恐惧,降低自杀率,因为没有人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反对自杀有罪者,是认为自杀不该被认为是一种刑事罪,而更应该当作是一个心理健康及公共问题。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说过,每40秒都有人做出悲剧性的决定,认为人生已没有价值。而想要自杀的人,常常与抑郁、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相关,这些人会觉得生命走上绝路,找不到人生的出路,因此自杀更应视为一种绝望和无助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项研究证明,患有抑郁症者的自杀倾向和自杀死亡的风险比一般人高出20倍,因此在面对自杀的问题上,政府应该更努力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干预,企图自杀者理应被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评估,并接受适当治疗,他们不应该因精神不稳定而被定罪。

根据世卫组织所提供的数据,每年有近80万人自杀,还有无从估计的自杀未遂者,曾经听过有家属自杀的朋友的经历,她说家里有人自杀而亡,那种痛是会跟著家人一辈子,总觉得是因为他们的疏忽而导致他们有机会寻死。自杀绝对是影响家人,社区甚至是整个国家的一场悲剧,因此当悲剧发生了,如果没有“事成”,我们更不应该把它列为犯罪行为,而是庆幸还有挽救的空间。

自杀最大的可能就是与经济及感情相关,政府应当提供更多的干预措施及解决方案,帮助这些无助者,让他们可以度过人生的坎。比如说在早期的教育下,多教导年轻人在生活中的谋生技能,加强心理的健康状态,让他们能够应对生活压力。而对于有自杀风险的人或者忧郁症患者,更应该有全面的辅助措施,并进行早期识别、管理和跟踪,用爱挽回他们的生命,共同努力预防自杀。

一些人担心在废除自杀未遂罪后,是否会提高自杀的数据,据2016年Mishara and Weisstub研究,将25个将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列为罪行的国家列为研究对象,将之与其他自杀无罪的国家相比,发现其中23个国家本身的自杀率并未明显增减,由此可见,惩罚自杀未遂者,并无助于降低自杀率。目前仍有一些国家将自杀规定为犯罪行为,比如在印度,自杀被认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自杀未遂可以被判处一年监禁并处罚金。

我们希望,未来全球各国可以将自杀视为一种心理健康及公共课题,废除自杀未遂罪,并在全国各大社区提供心理支持,让欲自杀或无助的人知道,“你不是唯一有这些感觉的人,你会好起来,因为我们都愿意及能够帮助你。”

评论: 林艾萱 (毕业于博特拉大学大众传播系,拥有18年媒体经验,曾任职多家报馆记者及乐活志主编,现为自由文字工作者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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