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31日讯)台湾桃园市一名男子对未成年女儿伸出狼爪,5度逼迫女儿口交得逞。一审认定他逞欲24次,因此重判12年,由于他是家中经济支柱,女儿在上诉二审时向法官求情,希望给狼父自新机会,二审因此判刑6年。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于3月12日驳回上诉定谳。

综合台媒报导,男子是一名水泥工,在女儿就读国中3年级时,趁在家中浴室替女儿洗头时,五度强压女儿头部,逼女儿替自己口交,每次时间约5分钟。

女儿隐忍多年后终于爆发,全案进入案件侦审程序。

女儿在地检署供词称,国中8、9年级时被父亲要求口交3至5次,第一次被逼迫口交是在洗澡完后,父亲压著她头部逼迫口交,每次过程约5分钟,而在卧室也是对方压著她的头部逼迫口交。“总共发生几次我算不出来,因为太多次了”、“1个礼拜至少会有1次”、“大概半年”。

而男子在警询时曾说,他和女儿曾发生1至5次性行为,是替帮女儿洗头时,将女儿头部压向生殖器,“每次都是放进去弄几下”。

检方因此认定男子对女儿性侵24次,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也采信检方举证,依照24个“家暴加重妨害性自主罪”,将他判处重刑12年。案件上诉第二审。

二审高等法院审理时,男子仅坦承对女儿性侵2次,甚至一度又称“只有第1次而已,其他都没有,我知道错了”。

但高院调查后,发现被害人在桃园市府社工人员第一次针对本案访视时,对社工员说被侵害5次;但到了检方侦查时,又改成半年内每周一次;甚至到了一审,又变成寒假期间内完全没有性侵。

高院认为被害人显然因为遭到侦查、审理一再讯问之压力下,陈述呈现歧异。基于“案重初供”的理由,高院决定采信被害人第一次说出的性侵5次。

此外,被害人知道父亲为家中经济支柱,倘若父亲入狱后,家中恐将陷入困顿,因此当庭向法官求情,希望给予自新的机会,高院因此酌减,改判男子有期徒刑6年。

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于12日认为判决没有违误,量刑妥适,驳回上诉而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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