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时是员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而且连续多次迟到可能会影响考核。在北京,一位工程师因为被公司以一年内迟到98次为由解雇而感到愤怒,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先生是一位资深工程师,于2021年5月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约,月薪超过6万元。他在工作期间每天都正常打卡,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到了2022年底,公司提出解约要求,但在双方无法就离职赔偿金达成一致时,公司突然给王先生发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他在2022年1月至11月间迟到了98次,违反了公司的纪律。
王先生愤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休特休工资和加班费。仲裁结果支持了除加班费以外的请求,随后公司不服,将此事诉诸法院。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半,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会取消年终奖或解雇,尽管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到下午6点,但并没有告知员工这一变化。公司主张王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纪律。
王先生反驳称,他每天都打卡,双方合约规定了标准工时但未规定具体上下班时间,而且他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月都超过了公司所称的朝九晚六。此外,作为团队负责人,他发现其他员工的打卡和薪水,同样没有因迟到而受到扣罚或解约。
法院认为,公司并未提供明确的上班时间并告知王先生,而作为管理者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此外,王先生的工作时间和出勤状态明显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公司以他迟到98次为由解雇,既事实不足也法律依据不足,构成了违法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赔偿金166,512元和未休特休薪水15,179.3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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