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江苏省南通市的刘姓男子因在工作期间频繁长时间停留在厕所,导致公司解雇他,随后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20万元。然而,公司方面表示,根据记录,刘男在厕所停留的时间长达数小时,违反了公司规定。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刘男败诉。
据《现代快报》报道,刘男原本在一家公司担任清洁和维修工作,月薪约为1万元。然而,他于2023年3月被公司解雇,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20万元。
刘男辩称,他在厕所停留是因为个人生理需求和工作需要,因此公司无权将他开除。
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监控录像显示,刘男在2023年2月期间多次长时间停留在厕所,每次停留时间从31分钟到3小时不等。根据公司规定,超过2小时离开岗位算作旷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刘男的停留时间明显超出了正常范围,而且他也未能提供相关工作记录证明停留是工作需要,因此法院没有接受他的主张,最终判决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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