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法庭25日裁定,黎智英三项罪名表面证供成立(prima facie case to answer)。

根据香港电台报导,表面证供成立之后,辩方必须答辩,将传召辩方证人,作为被告,黎智英也有可能出庭自辩。

案情指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与多名同列为被告的《苹果日报》时任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

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是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

另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则指被告黎智英与陈梓华、李宇轩等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谋请求外国对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犯相关罪行人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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