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日讯)未持有野生动物管理局的任何许可证,诗巫一名被告在面对非法拥有受保护动物的动物头骨、犀鸟羽毛,以及20根青_羽毛及36个野猪獠牙,在对三项控状表示认罪后,他总共面对罚款2万2800的罚款,或以总共监禁9个月来取代罚款。
被告林氏,他是被控在2022年1月14日下午3时45分,在其经营的店面被发现持有上述的物件。
控状一:于2022 年1月14日大约在下午3时45分,在其店面里,被发现藏有属于 Bucerotidae 科(139 片犀鸟羽毛)和20根青_羽毛,因未经野生动物管理员书面许可(均被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章]列为完全受保护动物),因此被告已抵触《1998 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章]第29(1)(c) 条,可依该条例予以处罚。
此条文判罚为监禁两年和罚款2万5000令吉。
控状二:在同样时间和店面内被发现拥有1个马来熊头骨(Helarctos malayanus 种),以及一具野生灵长类动物头骨(獼猴屬),所有這些都是未經許可持有的(根據《1998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被列為受保護動物的野生動物的衍生物),因此被告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37(1)條規定的罪行1998 年《生命保護條例》[第 26 章],可依第 37(2)(b) 條和第 29(2) 條進行處罰。
此條文判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1萬令吉。
控狀三:在同樣時間和店面內, 被發現擁有36個野豬獠牙(豬科物種),因此被告犯下1998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26 章]第37(1) 條的罪行,並可根據該條例第37(2)(c) 條予以處罰。
此條文判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2000令吉。
案情顥示,於上述時間里,一組由末哈默菲道爾阿都拉率領的砂森林企業機構一組野生動物執法官員,對被告的店舖進行檢查工作,他們會見了被告,被告為該家的店舖東主。
進一步調查顯示,被告擁有上述物件,有關物件全部存在被告的店舖里。
呈堂證物將報銷處理
后來上述物件全被扣押,以便進一步調查,經查明被告並未尋求野生動物管理局的任何許可。
因此被告分別觸犯《1998 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 29(1)(c) 條和第 37(1) 條規定的擁有完全受保護動物和受保護動物的罪行。
在考慮到案情、認罪、減刑和公共利益下,被告被判刑如上。
另外,在上訴期滿後,控方將報銷所有的證據(物件)
林氏在認罪后,遭地庭法官宣判罰款2萬2800令吉,或坐牢9個月,他后來繳清罰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