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7日讯)森州野生动物及国家公园局(PERHILITAN)今早在芙蓉地庭提控4名私藏受保护动物的人士,他们分别一人藏有一只黑豹,另3人则藏有蓝翅叶鸟及蓝冠短尾鹦鹉;4人皆否认罪行。

芙蓉第3法庭法官莫哈末卡米尔在4人否认罪行后,将案件展至9月25日过堂,让被告们有足够时间聘请律师。

案件主控官为吉尔默副检察司,他在庭上要求让被告每项控状以3000令吉担保外出,同时,也要求每位被告每月必须到邻近警局报到。

涉及私藏黑豹(Harimau Kumbang)的首名被告共面对3项提控,最终获准以4000令吉担保外出。

第2名被告依克万面控一项私藏蓝翅叶鸟,最终获准以2000令吉担保外出。

第3被告苏里亚面控3项控状,即私藏蓝翅叶鸟、赤红山椒鸟及冕雀,最终获准以4000令吉担保外出。

第4被告莫哈末费兹里面对2项控状,即私藏蓝翅叶鸟及鹦鹉,最终获准以4000令吉担保外出。

第一案件被告莫哈末菲道斯。
第一案件被告莫哈末菲道斯。

案件(一):

被告莫哈末菲道斯(称羊员,40岁),首项控状被控于2024年3月27日,下午4时左右,在森州瓜拉庇劳峇都基基甘榜特仁当一个橡胶园内,被发现把一只黑豹(Panthera Pardus)关在笼子里,这可为野生动物带来痛苦,因而抵触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 36(1)(c) 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且不多于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第2项控状,被控于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地点,被发现藏有一只黑豹的尾巴,据了解是在3月22日捕捉到一只黑豹,但却没有即时向野生动物局汇报此事,因而抵触《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54(3) 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第2案件被告依克万。
第2案件被告依克万。

案件(2):

被告依克万(军人,26岁)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中午12时20分,在森州丹绒怡保甘榜浪葛被发现饲养2只蓝翅叶鸟 (Burung Daun Sayap Biru或
Chloropsis Cochinchinensis),它们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8(1)(a) 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且不多于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求情时,指自己是一名军人,每月收入1500令吉,每月需承担妻子、2名孩子及母亲,希望可以减低保释金。

第3案件被告苏里亚。
第3案件被告苏里亚。


案件(3):

被告苏里亚(承包商,49岁)共面对3项控状,首项控状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在森州丹绒怡保甘榜浪葛被发现存放2只蓝翅叶鸟 (Burung Daun Sayap Biru或
Chloropsis Cochinchinensis),这种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5(1)(a) 条文。

次项控状被控于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被发现私藏一只赤红山椒鸟(Burung Scarlet Minivet/Pericrocotas flammeus),这种鸟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8(1)(a) 条文。

第3项控状被控于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被发现饲养冕雀(Burung Sultan Tit/Melanochlora sultanea),这种鸟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8(1)(a) 条文。

上述3项控状,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且不多于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求情时,指自己在有接获工作时才会有收入,需要承担妻子、2名孩子及母亲。

第4案件被告莫哈末费兹里(左)。
第4案件被告莫哈末费兹里(左)。


案件(4):

被告莫哈末费兹里(工厂操作员,24岁),共面对2项控状,首项控状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中午12时20分,在森州丹绒怡保甘榜浪葛被发现私藏蓝翅叶鸟 (Burung Daun Sayap Biru/Chloropsis Cochinchinensis),这种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8(1)(a) 条文。

次项控状被控于与上述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被发现饲养2只鹦鹉(Burung Bayan Serindit/Loriculus galgulus),

这种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令第716条文下完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任何特别许可证,因而抵触《2010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0(1)(a) 条文。

在上述2项控状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万令吉且不多于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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