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5日讯)女被告在没有获得合法金融执照下,各别向两原告收取2万3250令吉及3万2000令吉的投资金额,今日在改变初衷后认罪,共遭判坐牢16个月。惟刑法同时执行,她只需坐牢8个月。
来自达岛的24岁女子,首控状指出,她在2023年11月23日下午2时40分在乌鲁顺溪美拉处一住家处,教唆一名仍在潜逃者,接收一原告的2万3250令吉投资金额。
案情指,原告在刷脸书时,对一项投资感到兴趣并点击该链接,并自动加入该投资的whatsapp群组。事后,原告通过线上汇款2万3250令吉予一公司,该公司是注册在被告名下。
惟后来原告发现该投资没有带来任何的盈利,并觉得自己上当,因而向警方投报。
次控状指出,她被控2023年11月21日下午4时43分,在拉达路一住家教唆仍在潜逃中者,接收另一个原告的3万2000令吉投资金。
案情指原告是在拉达路一住家刷脸书时,对一项投资感到兴趣,后就点击该链接,并自动加入该投资的whatsapp群组。该原告也通过线上汇款3万2000令吉予女被告名下的公司户头。
后来是名原告也向警方报案,因该投资公司未能按照承诺,退回投资金额。
此举抵触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137(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37(2)条文下判,同时在刑事法典109条文(教唆)同读。
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达10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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