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6日讯)被告不诚实挪用缴还车贷的6万6000令吉款项,导至二手车买主后来无法更新汽车的车主名字,后者愤而向警投报,今在认错后,被告遭判坐牢一年。

原本被告不表有罪,使案件进入审讯程序,过程中控方共传召3名证人供证,惟被告后来改变初衷认罪,因而遭判如上述,且刑期由他被捕日算起,即2023年12月15日。

被告为52岁的土著男子,他被控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时在兰岛邦江处,不诚实挪用一女子(原告)的上述款额,因而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

此条文罪成可被判至少6个月及不超过5年,另加打鞭及罚款。

案情显示,原告是通过友人认识男被告,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一辆二手车,总值6万6000吉。

两人后来达至协议,于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约见在诗巫,原告将如上述的现款交予被告,被告当时承诺会处理尚欠银行的车贷。

惟在2022年9月,原告却接到原车主的联系,指该辆车还拖欠着3万5699令吉40仙的贷款。

这事使原告无法更新该辆车的新车主名字,最终也使有关车辆被拖走。

基于被告并没有处理贷款事宜,而是把6万6000令吉占为私有,原告因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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