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小萱发现从事浮潜教练的丈夫阿国(均化名),2023年7月教导女子欢欢(化名)浮潜后,2人竟在欢欢投宿的民宿房内有亲密接触,后来2人仍持续联络,甚至发生了2次性行为。小萱得知阿国偷腥后,身心极度受创,必须持续接受心理谘商,愤而提告欢欢求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欢欢辩称,她是去小琉球学习浮潜时,与担任教练的阿国认识,当时并不知阿国已婚,某天晚上阿国骑机车载她的女性友人,陪同她返回民宿后,阿国就主动抚摸她的胸部等部位,但她当时已经不胜酒力,处于被动的状态,她并无侵害小萱的行为或意思。

后来在台湾本岛有与阿国见面2次,但并未与阿国发生性行为,小萱此部分主张与事实不符。另外,纵然小萱主张属实,但「配偶权」既非宪法或法律上之权利,所谓「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也非法律上应予保护之利益,小萱依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她负损害赔偿责任,于法亦属无据。

阿国到庭证称,当时认识欢欢时,就有互加社群软体及LINE,他的IG上有PO小萱及儿子的合照,并有注明是他的配偶及儿子,而他在欢欢第一次上浮潜课时,就已经有向欢欢提及此事。

法官检视欢欢曾传送的LINE讯息,「对不起,我知道,我需要和你好好道歉 ,这对你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很大」。法官认,若欢欢对阿国有配偶之事实毫不知情,怎么会在小萱向她表明是阿国的配偶后,就对小萱表达歉意?堪认小萱在与阿国交往时,已知阿国是已婚。

法官审酌,欢欢明知阿国为有配偶之人,竟仍然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考量欢欢的行为,对小萱婚姻生活之圆满、安全幸福,所造成之破坏程度,以及小萱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等。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赔偿慰抚金,应以30万元为相当。超过部分,应不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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