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里2日讯 )根据2005年9月15日生效的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币计价伊斯兰证券二级交易指南,成熟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并以外币计价债券的二级交易无需事先获得大马证劵监督委员会批准。

美里区前国会议员张有庆起诉大华银行案,昨日在美里第1高庭续审,第1答辩人,即大华银行证人George Lai Ted Min接受诉方律师阿本瑞交叉盘问时,针对大华银行是否获得大马证劵监督委员会批准销售Swiber债券的问题,提出2005年9月15日生效的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币计价伊斯兰证券二级交易指南所赋予的条例。

这项部长令,“免除”了根据1993年证券委员会法令(“SCA”)第32 条进行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国债券交易时需获得证券委员会(“SC”)批准的要求。

根据这项指南第4条文,阐明成熟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可豁免大马证劵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即根据上述部长令,成熟投资者之间在马来西亚进行,并以外币计价债券的二级交易,特此免除根据证劵委员会第32条文寻求证劵委员会事先批准的要求。

George Lai Ted Min承认大华银行没有获得大马证劵委员会批准信,以便销售Swiber债券,但是上述指南的条文赋予大华银行销售该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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