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一名20岁的快餐店员工联同她的2个朋友,因为对自己仅3岁半的儿子拳打脚踢,遭吉隆坡地庭判处虐待儿童罪成,必须坐牢14天,以及面对每人1万令吉的罚款。

3名女子被指控于今年2月23日下午1时40分在十五碑迪沙湖花园(Taman Danau Desa)一所公寓内,虐待受害者。

3名被告为受害者的20岁母亲,快餐店员工;35岁的家庭主妇阿迪巴;以及25岁无业者的阿兹琳。

法官诺丽娜在三名女子认罪后对她们进行宣判。

她们须在今日起服刑14天,如果未能缴付罚款,则将再额外服刑六个月。

法官还喻令,三名女子在5年内保持良好行为,并且在服完14天的刑期后,6个月内完成240小时的社区服务。

她们被控违反《儿童法令》第31(1)条文,并结合《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以5万令吉罚款或最高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件事实,受害者母亲于本月4日向警方报案,称阿迪巴在她及阿兹琳面前多次踢打她儿子。此事件于2月23日发生在阿迪巴家中。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受害者送往吉隆坡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受害者眉毛、腹部、背部、手部和脚部均有受伤。

警方调查后发现,3名女子均曾踢打并虐待受害者。

郑义宽为本案的副检察官,三名女子无律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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