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身汉遭酒驾撞死!表兄姐为其讨公道,索赔近百万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四川乐山一名53岁的单身汉但某在散步时被醉酒驾驶者撞倒,不幸去世。因但某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后事由舅舅家的三名表兄姐操办。事后,他们向肇事司机、其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98万元人民币(约59万9,568令吉),但法院认为三人并非法定赔偿权利人,裁定驳回起诉。三人现已提起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散步途中被撞,独居男子离世
3月28日晚8时左右,独居的但某沿茫溪河散步时,在黄桷井大桥附近被一辆小客车撞倒,肇事司机龙某某系醉酒驾驶。事发后但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警方认定,龙某某负事故全责,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年。但某去世后,表兄姐刘某平、刘某福、刘某惠得知消息,立即赶来料理后事,并向法院提起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8万元人民币。
表兄姐:情同亲生,应享赔偿
三名表兄姐称,但某母亲早年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孩子,长期依附于娘家生活,但某从小跟随他们的父母(即舅舅刘某明夫妇)生活,称他们为“大哥哥”“姐姐”。在但某成长过程中,刘某明夫妇不仅提供经济支持,还帮助但某缴纳社保及处理生活困难,三人认为双方关系“形同亲生兄弟姐妹”。
因此,他们请求法院认定但某母子与刘某明夫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三姐弟有资格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院:三人非适格主体,驳回起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赔偿权利人范围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赔偿权利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三名表兄姐并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不具备赔偿请求权。
无事实收养关系:
虽然三人提出但某自幼与其家庭共同生活,但法院查明但某自小依附母亲生活,与舅舅一家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或扶养关系。三人帮助但某属于亲属间的相互扶助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对善举予以肯定:
法院同时指出,三姐弟在生活中给予但某及其母亲的经济援助体现了家庭的善良美德,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责任,无法成为赔偿权利人。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针对一审判决,三人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坚持认为,但某在舅舅家中成长多年,双方的亲情关系深厚,三人对但某有事实上的扶养义务,应获得赔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