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市9日讯)本地13家公司因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
在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十三家本地公司因未能遵守《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即未能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法庭勒令支付罚款。
这13家公司分别是Naureen Tabassum Sdn Bhd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6000元;RM.Khan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4年至2017年和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5000元;Nirob有限公司、Sameer有限公司和K.M.J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 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5000元;Jobtac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6年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4000元;One Station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7年至2020年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4000元;Isc Lau Di Fang Restaurant and Catering有限公司和Shahin Alam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7年至2019年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3000元;Jahanara有限公司、Rahmaniyah有限公司和Syukrith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8年至2019年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2000元;A M Hamza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1000元;
财政经济部的税收部门提醒,根据《公司法》第39章注册的公司必须根据《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条的规定,最迟在相关评估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如果公司因未能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判定有罪,除了解决法庭判处的罚款外,他们仍需提交未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未缴税款,并处以最高 17% 的未缴税款罚款。
未申报所得税 13本地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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