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巿25日讯)都东县公署执法单位今日在巡查时,依据《2021年杂项罪行法》第12章第1条(a)款,对一家公司开出罚单。

该公司被处以汶币1,000元的罚款。 当局要求该公司在罚单开具后七天内缴清罚款。如果未能在七天内支付罚款,公司可能面临被提控至法院。

若罪名成立,首次违规将被罚款不少于汶币2,000元但不超过汶币10,000元; 对于第二次或多次违规,可被罚款不少于汶币10,000元但不超过汶币30,000元,或者被判不超过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都东县公署执法单位借此提醒公众、企业及经营场所业主需时刻注意环境卫生,尤其是在经营场所及公共区域内,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遗弃任何垃圾。保持环境清洁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执法单位将继续加强巡查以维护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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