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6日讯)地方法庭今日对一名43岁残疾男子判处10年监禁及10下鞭刑,罪名是性侵一名12岁残疾男童。

法官祖莱达扎卡利亚依据《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d)条文判处被告有罪。

被告当庭认罪,根据该法令第14条文获刑,并需在刑满后接受1年警方监管。

本案发生于今年3月2日早上8时许,地点在新生村一处民宅。案情显示,被告(受害者父亲的熟人)潜入其家中,试图在房间内对男童实施鸡奸。

受害者的弟弟目睹后立即通知在隔壁房间的姐姐,后者赶到现场呵斥被告。被告仓皇逃离现场,但遗留了装有身分证的背包。

受害家庭祖父获悉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根据遗留证件迅速将被告逮捕。

本案由副检察司莫哈末法兹里主控,被告未聘请辩护律师。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此前因精神状况不稳定且有学习障碍,于今年3月12日经副检察司莫哈末艾曼申请,被法官阿菲达裁定送往圣淘沙医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精神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显示被告具备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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