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晋23日讯)一间食品出口公司因违反《1985年食品条例》中的7项规定,今日在古晋地方法庭被罚款共计2万1000令吉。
该公司代表分别在两处地方法庭承认控状后,推事林慧娟及梅森贾罗各别判处每项罪名罚款3000令吉,共7项罪名,总罚款金额为2万1000令吉。
根据案情,卫生局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抽取该公司所进口的腌制食品样本,并送往化验。检验结果显示,样本中含有“环状糖精”(cyclamate),该物质属于《1985年食品条例》第133(3)条文所禁止的非营养性甜味剂。
该条例明确规定,除非获得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口、制备、宣传或售卖含有非营养性甜味剂的食品。
控方代表、来自古晋省卫生局监察与法律组的莫哈末法伊罗斯指出,环状糖精是一种人工甜味剂,甜度为普通糖的30至50倍,常见于低热量饮料、糖果及无糖食品中。
他表示,这种甜味剂在食品中用途受严格限制,尤其禁止用于新鲜水果,包括削皮或即食水果。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危害健康,甚至与提高癌症风险有关。
他呼吁法庭给予适当惩罚,以起到警惕和阻吓作用,同时提醒所有食品进口商在将产品引入我国市场前,必须严格把关并遵守相关法规。
该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涉案公司的惩处,也向整个行业发出明确信号: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大马食品安全标准,违规者将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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