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3日讯)红遍诗巫和社交媒体的夜店伤人及砸屋案,被提控的一名夜店业者及其两名儿子原于今日开庭审讯,经认罪协商后,3名被告今日对其中三项控状,即侵入他人住宅及恶作剧而导致他人财物损失的控状表示认罪不讳,并被判罚款。

3名被告的年龄分别为49岁、18岁及17岁。共同面对的2项控状如下:

控状一,3人被控于2015年12月27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之间在麻雀路处,翻墙进入他人住家范围,通过客厅大门侵入民宅。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48条文,并与34条文同读。

刑事法典448条文,侵入他人住家。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高达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3人对上述的控状表示认罪后,各别被判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2个月代替之。

控状二:3人被控于同样日期和时间,在麻雀路处砸坏一住家的大门、玻璃墙、电视机、家俱及一豪华休旅车的车镜,导致屋主蒙受7万5000令吉的损失。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27条文(因恶作剧而导致25令吉以上的损失),并与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高达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在此控状下,3名被告各别被判罚款1500令吉或坐牢2个月代替之。

49岁的吴某个人也面对一项因恶作剧导致他人损失的控状。控状指,他在2015年12月27日凌晨2时30分至3时之间,在麻雀路处砸破一豪华休旅车的车镜,此举抵触刑事法典427条文。

他认罪后,被判罚款1700令吉,或坐牢2个月代替之。

最终,3名被告都选择还钱了事。也就是说,49岁的吴某共被判罚款5200令吉,另外两名被告,每人共被判罚款3500令吉。

持械伤人控状展期

此案49岁的被告吴某和其17岁未成年的儿子另面对的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的控状,则展至本月21日再过堂。

49岁的吴某与17岁的儿子被控于在同样的时间、日期和地点,持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一名青年。

此举抵触刑事发326条文(以危险武器严重致伤他人),并与34条文同读。在此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高达20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或任何其中两项处罚。

据警方案情,案发当天,31岁的华裔商人和妻子及2名友人到甘榜拿督一家夜店消费,但却被指没还一箱价值230令吉的酒钱,因此与该夜店老板的儿子发生肢体上的冲突。

是名商人及友人被攻击后,马上离开该夜店,并到附近的警署报案。报案时,商人也接获疑是恐吓的简讯,随后便有人侵入该名商人的住家砸车砸屋。

当时,商人60岁的母亲被屋外的嘈杂声惊醒。在她开门查看时,却被其中一名人推倒。商人接到母亲通知,便叫两名友人前往其住处,其中一人赶抵时,被砸屋砸车的嫌犯重伤。

事后,警方也先后扣查了7名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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