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联邦法院五司指出,安华第二宗肛交案的原告赛夫在高庭接受反复盘问时,供证保持一致,因此认同高庭及上诉庭的裁决,即赛夫是一个可信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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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法院五司说,赛夫在供证时成功说明案发经过的细节,若不是亲身经歷,他不可能详细说肛交前后的细节。

「控方第一证人(赛夫)是否可信?要一个年轻人针对一名著名政治人物发表詆毁性的指控,需要很大的勇气,在知道相关指控可能对他影响深远的情况下,若指控是真的,和可能对他及家人带来一辈子的的负面影响。」

他认为,赛夫在高庭审讯期间,经歷艰难的盘问过程,也提及之前的遭遇、所经歷的疼痛及携带KY润滑剂的原因,並未隱瞒任何事情。

顾及关係延迟报警

针对赛夫並未在事发后立即报警一事,阿里芬指出,辩方在盘问赛夫时,並未提及延迟报警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上,考虑到控方第一证人及上诉人之间的关係,他在过了一段时间后才报警,可以说是合理的。」

阿里芬也说,安华被指曾赠送一套名贵西装给赛夫,安华辩护律师也在上诉中质疑为何有关被列为呈堂证据的名贵西装,为何没有標籤,然而,辩方律师却没有在高庭审讯时盘问赛夫。

「控方第一证人並未被赋予机会去解释为何西装没有標籤,因此,律师在上诉阶段提及此事,並不恰当。」

背痛无碍肛交 一周后与妻行房

联邦法院五司认为,出庭证明安华不能屈膝肛交的德国脊椎专科医生贺兰,不曾在案发时的2008年为安华检查身体,因此,贺兰的供证是毫无根据的。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指出,辩方传召贺兰出庭,是为了支持安华宣称背痛而不可能肛交的说法,「我们认为,这是辩方在之后才想到的说法。」

他强调,安华代表律师在盘问赛夫时,根本不曾提出安华因背痛而不可能屈膝肛交的论点。

阿里芬继指,贺兰不曾在2008年检查安华的身体,而是在2011年9月8日,也就是安华出庭供证前一个月,才进行检查。

他也指出,根据控方所传召证人再也英德兰医生,安华曾经在案发后三週接受检查,安华当时告知,他曾在事发的一週后与妻子行房,而安华当时也不曾投诉背痛。

「上诉人的动作根本不受任何背痛或其他原因所限制。」

阿里芬也说,儘管安华曾传召专家供证指从赛夫身上所採集的脱氧核糖核酸样本可能已被污染或破坏,但2名证人都不曾亲自化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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