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3日讯)律师陈文达指,案发前,死者与被告因婚姻问题,两人是在办理离婚的程序,被告毫无理由去杀害丈夫,因此指证人杨俊贤副警监总结说被告要杀害丈夫是完全不对和不正确的。
律师指,死者遇害后,被告并没有继承到任何死者的遗产或保险赔偿,而属于死者和被告的轿车,事后也因为被告无法负担车期,最终也被汽车公司收回。两人居住的房子拥有权是注册在被告的名下。
律师指,案发之前,死者也向银行申请调到古晋分行工作,并在2012年7月尾也搬回古晋与家人同住。
律师也指,对于被告与张晋源之间是秘密情人的关系是不正确的,两人是很亲近的朋友,惟证人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在律师的盘问下,证人表示不记得有关死者与被告在2012年3月及4月期间,透过被告舅舅莫文泰(译音),以协助安排怀安堂婚姻辅导课程的事项。
根据第18证人陈传邦(译音)的供词指,死者与被告后来坚持要离婚,因此律师指两人既然要离婚,被告没有任何因婚姻问题而要杀害死者的动机。惟证人杨俊贤并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律师指,被告的住家因为没有固定的电话线,所以只能用手机来和他人联系,被告每个晚上都会将手机放在睡房充电和使用,而被告与嫌犯张晋源于2012年6月14日凌晨时,两人电话记录显示有互相联络的记录,这是因为死者怀疑被告与张某之间联系过于亲密。
他进一步向证人作出假设性问题,即死者因看见被告与嫌犯之间互传的简讯而怀疑两人的关系,因此便用被告的手机以简讯方式来质问和回复对方(张晋源)。
对于律师上书的假设性问题,证人告诉法庭,根据调查显示,那是不可能的。
在律师的盘问下,证人也表示无法展示两人之间的简讯内容。证人也告诉法庭,在警方起获被告手机后,并没有为该手机进行任何测试,包括采取指纹或DNA检测,以确定该手机使用者只有被告一人。
因此,律师再次指证人的报告书内容是不正确的,是具有弱点的,证人表示不同意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