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尽管代表律师多次表明因第二宗肛交而被判入狱的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不会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惟安华的家人今日赶在14天限期的最后一刻,向国家元首提呈特赦申请,使安华暂时保住国会议员资格。

安华夫人兼人民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旺兹莎今午连同数名女儿,包括长女兼公正党副主席努鲁依莎、次女努鲁努哈及四女努鲁依曼等,一同前往国家王宫,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以期身陷囹圄的安华能获得释放,並保住峇东埔国会议员资格。

安华的长女努鲁依莎指出,他们这次是代父亲安华申请特赦,因为之前也曾有过类似的先例,如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及秘书长林冠英,过去也曾向元首申请宽赦。

坚信父亲无罪

「我们是在代表父亲,向国家元首寻求宽赦。」

努鲁依莎向《马来邮报》指出,她也前往国会呈交一份家属为安华申请特赦的正式信函,予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

努鲁努哈表示,儘管法庭宣判父亲罪成,惟在家人心目中,他们坚信父亲仍是「无罪」的。

「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我们希望王室能以正义之名,御准我们的请求。」

她表示,安华家属將尽一切努力,不惜耗尽所有司法管道,势必爭取让安华重获自由。

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指出,有关的特赦申请是于今日下午3时30分,移交给国家王宫。安华的家人是根据2000年监狱条例第113条文,提呈特赦申请。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是于2月10日一致裁决,安华在第二宗肛交案中罪名成立,並维持上诉庭对安华做出5年监禁的刑罚。

据联邦宪法第48(4)条文,安华必须在罪成日的14天內申请特赦,否则將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若安华在限期內向国家元首申请宽赦罪刑,依据联邦宪法第48(4)(c)段条文阐明,安华丧失国会议员的决定,必须在国家元首对宽赦申请做出结果后,才能执行。

安华是于2008年8月7日,被控在6月26日与前助理赛夫肛交,抵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安华虽然在高庭被判无罪释放,但上诉庭去年改判安华 罪成並监禁5年。尽管安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经过一番司法爭斗后,安华依然以失败告终,並于今年2月10日当天被送入双溪毛糯监狱。

安华入狱之后,其代表律师包括苏仁德兰、西华拉沙、拉蒂法及一些公正党领袖,皆多次表示安华不会申请特赦,因为须要认罪才能申请特赦。

据报导,现为檳州首长的林冠英于1998年曾因煽动罪而入狱,他之后向马六甲元首申请宽赦,因此他在狱中將近一年仍保有国会议员资格,惟过后其宽赦申请被甲州元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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