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0日讯)霸占有理,强占无罪?电力局在私人住家后院建设电力转站,女地主原本在上诉庭胜诉且成功索回土地主权,唯峰回路转,昨日联邦法院驳回上诉庭的判决,被强占后院的女地主不但败诉,还被谕令须缴付1万令吉堂费。
由于涉案的砂电力局因不满上诉庭的判决,而上诉至联邦法院,昨日联邦法院开审,并判决电力局上诉得直,致使女地主保不住这块地的主权,还得付堂费。
由于案件峰回路转的判决,而引起媒体关注,从此案件中挖掘事发前因后果,并以此案件为例,值得民众,尤其已经购买新产业或即将购买产业者,从中吸取经验,甚至将后面对类似情况时,需未雨绸缪地先厘清土地主权问题。
要求搬走转电站
此案女地主为七旬的罗女士,她在1972年7月15日购买这间双层半独立房子及土地后,曾前往土地局查询时确定该块地没有不良记录,因此放心买下该土地及房子,当时,该电力转站已经在房子后院建立起来。不过,当时她并不清楚该电力转站设施是建在她所购买的土地范围内,直到她和家人于1997年搬进去后,打算扩建房子时,前往土地局办理申请手绩,才惊觉自己屋后被电力局占去的土地原本就属于她的范围,因此拟了一份信函质询电力局,希望对方可以把该电力转站搬移。
结果电力局却表示,该地主权原本就属于电力局。然而令罗女士纳闷的是,左邻右舍,同样的地点,后院空地都可以种花种树,而她的后院却被一大台的电力转站霸占,还标示三语的“危险”警示字眼,因此于2002年12月间起诉电力局。
以634元买下土地
但2003年,电力局不但申请终止诉讼,并冻结有关土地,使地主不得出卖不得转让。2008年6月16日,高庭法官林顿艾伯发现案中此一要点,并以女地主罗女士同意电力局继续将其电力转站留后院为由,而裁决罗女士必须就电力转站所占的部分土地分割出来,并免费送给电力局。
唯电力局的说法,指该局在1968年已从前地主手中,以当时市价634令吉买下32乘22方尺的土地兴建电力转站。当时卖主在收到款项后曾提醒电力局须前往土地局注册拥有权,但电力局却没有加以处理,直到被起诉的那一刻都没去土地局注册该部分土地的拥有权。
砂土地法典已阐明,任何土地拥有者都必须在该局将有关土地注册在其名下,才拥有合法的土地主权。然而,电力局却坚持表示该土地属于该局,问题却在于,电力局并没有注册该片土地的拥有权的情况下,主权问题却引起争论。
推翻上诉庭判决
有鉴于此,罗女士决定上诉至上诉庭,终于在2012年4月18日以多数决议获判上诉得直。上诉庭三司中拿督威拉刘国民及拿督希沙慕汀表示,电力局并没有被授权进入女地主的院子范围,更不被允许在该范围内建设任何电子设备,电力局的员工也不被允许走进该范围内。因此,在此上诉案中,电力局也被谕令除了必须搬离女地主的土地范围,还必须缴付抚恤金给女地主。
上诉庭的另一法官拿督阿都华合却认为,高庭的判决是正确的,并表示地主并没有被剥夺了土地,相反地,该土地已经由前地主转卖给了电力局,并认为罗女士没权投诉,而电力局的权益更应受到维护。在这一理由下,电力局还应该被赋予该装电力转站的土地拥有权。他更进一步表示,电力局并没有扮演侵入者的身分,以此批评罗女士企图索取属于电力局电力转站的土地。
当时上诉庭三司以二对一判女地主胜诉后,女地主原本以为事件就此结束,但电力局不满这项裁决,上诉至联邦法院,并在昨日被判上诉得直。五司一致表示,电力局在缴付了634令吉后,已是该土地的拥有者,不论是否有在土地局注册土地主权,因此,判决罗女士败诉,必须偿还1万令吉的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