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1日讯)砂拉越州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表示,砂拉越自己的反跳槽法一直是合宪的。

他解释,这是因为在砂拉越宪法第17条第7款规定的反跳槽法是砂立法议会在1994年所通过的。

冯裕中是接受本报姐妹报婆罗洲邮报记者访问,谈及最近联邦法院裁定槟城的反跳槽法令符合宪法一事,如此表示。

“我们现有的反跳槽宪法条款反映了槟城的版本,联邦法院裁定该条款符合宪法。”

“现在就由州政府决定是否要保留当前的措词或是使用国会最近通过的新宪法条款。”

他说,当前版本和新版本都可以起到威慑跳党的作用。

冯裕中指出,砂拉越的条文,就像槟城的版本一样,涉及立法机构成员资格,即立法机构有权制定该条文来决定谁有资格或被取消资格。

据他说,这与联邦法院解释的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的结社自由无关。

他说,在这条规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更换政党,但就会失去在该政党旗帜下出战所获得的席位。

“联邦宪法第二部分所保障的这些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意味著你可以自由发言,但如果你说诽谤的话,你可能会根据《诽谤法》被起诉诽谤。”

“同样,你可以加入任何政党或退出。但如果你在有关政党旗帜下当选,后来又换了政党,保护议会民主的反跳槽法会导致你被取消立法议员的资格。”

冯裕中表示,改变党派是由民选代表个人所决定。

“他决定参加哪个政党的自由仍然存在。”

“这就是为什麽我一直说最高法院在吉兰丹州立法议会对抗诺丁沙雷(1989)案中的裁决是错误的,该裁决认为吉兰丹宪法中的反跳槽条款违宪。”

他说,有关裁决导致砂拉越的反跳槽法令一直被称是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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